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金湖县国税局高度重视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科学组织、精准发力,有序推进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事项。
一是深入调研。深刻理解并把握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相关政策精神及要求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开展实地调查与摸排,逐户调查摸底,实地了解政策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清点记录企业8月底免税化肥产品库存,进一步加强后续监控,强化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二是广泛宣传。积极协调县电视台、“金湖快报”、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县域影响较大媒体对政策进行宣传,充分利用税企QQ群、LED显示屏、税务事项公告栏等现有资源进行造势,结合企业进行一对一宣传辅导、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宣传格局。
三是科学预测。在摸清企业2015年前7月免税化肥销售经营情况、生产资料及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税收科学分析、预测方法狠抓组织税收收入不放松,科学预判企业四季度、2016年实现增值税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做到心中有底,把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
四是积极汇报。在政策出台前夕,该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调研走访情况深入分析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影响,形成报告逐级上报,为上级领导提供重要参考意见,为政策出台做出积极贡献。政策出台后,结合对企业摸底情况,及时梳理和总结对化肥恢复征税涉税风险点,分别形成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县国税局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的报告。
五是精准落实。严格执行个体户未达3万元起征点的标准,继续执行有机肥在生产流通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做好相关税务辅导;尤其是对从事化肥经营又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及时做好提醒其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要分别核算和申报等服务工作,确保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