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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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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04-21
日前,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对全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实行普遍调整和部分增发,且对养老金待遇较低的退休人员进行了适当倾斜。金湖县所有符合调整待遇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均从2012年1月起实行并在5月份全部补发到位。
根据通知精神,此次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方法是: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2、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180元的,按本人工龄(不含折算年限),有一年增发2元(工龄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增发后不高于180元; 3、在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40和50元;退职及领取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30和40元。
另外,符合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条件是: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3、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目前,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正在积极准备,筹措和调度资金,准确调待,确保在5月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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