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效果,县安监局建立完善了“四项制度”。
一是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深入安全第一线,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全面梳理排查,认真排查梳理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扎实搞好隐患排查工作。在全方位、地毯式排查的基础上,突出把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重要场所作为排查重点,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登记建档制度,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把阶段性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转为日常性的工作。
二是建立隐患动态监控制度。对收集到的安全隐患,按照隐患的危险程度和规模,以通报的形式发出预警。通过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动态监管体系,随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报告、整改、消除和有效监控,实现全区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能够及时发现、随时整改、定时报告,确保安全生产。
三是建立隐患整改制度。对各类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梳理,按照 “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挂牌督办治理所有重大隐患。在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要求各责任单位书面报告和反馈整改完成情况;到期整改尚未完成的,应书面报告未完成的原因以及下步完成的期限;一时无法整改的,应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整改无望的,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关的关,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是建立隐患督察制度。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督办不力、监管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因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不到位而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