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金湖县结合实际,制定了《金湖县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规定》还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作了具体明确:县纪检监察部门每年会同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各镇、县直各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对各级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