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参保群众的医保待遇,近期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变化的具体政策有:上调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大病救助可报销医疗费用调整为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上调为18万元,最高不超过23万元;下调住院起付标准。职工医保最低不低于200元,居民最低不低于150元;提高医保报销比例。职工为90%,居民为70%;调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标准,将参保居民的产前检查费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