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号,县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县工商局、县广播电视台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私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行为。
联合执法人员对部分乡镇销售点私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对发现的违反国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说服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对地面接收设施予以没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安装和使用接收设备的,对个人可以处罚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