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湖县塔集镇加大土地监管力度,针对各项建设用地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清理整顿措施。清理项目,清理土地,清理拖欠土地款,切实盘活存量土地。
一是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对已付清地价款,迟迟不开工的,通过收取土地闲置费等手段,限期使其开工。对自批准占地之日起2年后仍闲置不用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交的出让金不予退回。
二是对未付清地价款的投资商,使其限期付清地价款,对土地出让金迟迟不能到位、不按规定开发的应当依照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对于一些未批先用项目,符合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和补交出让金:不符合规划的,予以取缔,依法收回土地。
四是对新征用地,无力开发而造成的闲置用地,没有破坏土地的耕作条件的,应坚持退还农民,让农民继续耕种,已破坏耕作层的土地,在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应通过土地整理和复垦,使土地恢复耕作能力,然后退还给农民使用。
五是对于其他闲置土地,结合项目,能利用闲置土地的,尽量不新占用地,能利用原有厂房的,决不新建厂房。
六是对于一些多占少用地,建设容积率和规模不达标准的用地单位,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使其提高土地利用率,让出多余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