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单位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增强公民环境卫生意识,强化单位和生活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促进环境卫生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县创卫指挥部决定于8月上旬起对县城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生活区重新确认命名卫生单位、卫生大院(生活区)。
此次重新命名确认采取先自行申报,再考核验收,最后进行公示命名。申报对象:已获得命名的卫生单位、卫生大院;以前未申报或新增设的单位及大院(生活区);2011年未通过复查的生活区。验收办法:各部门、各单位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的,于7月30日前向县创卫办上报申报表。县创卫办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生活区采取听、查、看,即听创建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卫生状况的办法进行,并结合暗访和平时督查情况确定单位、生活区是否达标。公示命名:验收结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满,验收合格的单位和生活区将由县创卫指挥部行文公布。对以往已命名公布、但此次未通过验收的卫生单位、卫生大院(生活区),将予以撤销命名。此次申报验收结果将纳入年度创卫目标考核重点内容。
(责任编辑:梁慧 王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