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2126阅读
  • 0回复

金湖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基本权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紫河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8
    2011年11月5日上午,淮安市残联朱副理事长,市地税局王处长一行来金湖督查金湖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县政府副县长张柏、县地税局局长葛恒斌、副局长吴昊、市残联劳服中心主任胡增元、县残联理事长史善柱参加汇报。
    县地税局副局长吴昊首先汇报了金湖县残保金征收截至10月份,全县征收入库残保金134万元,离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还有距离,下一步金湖县地税局将按照督查组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目标意识,动员全局干部职工把残保金当着阶段性重点工作,全力依法征收,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全年目标任务。
    地税局葛恒斌局长代表金湖县地税局向市督察组表示:县地税局将按照国家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法征收。向被征收单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宣传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文件规定:“暂时达不到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资金管理方式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淮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湖县人民政府2007第一号令,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通过法律法规的告知,使缴纳对象认识到,缴纳残保金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县政府张柏副县长向督察组汇报说: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我到金湖履新的第一个会议就是全县残保金征收会议,印象非常深。张柏副县长要求县地税局和残联重点做好宣传工作,提高被征收对象缴纳残保金知晓度。张柏副县长说: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奔康致富的物质基础。残疾人的残疾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付出的不可避免的沉重代价。这种代价推动着医学、医药学的发展,推动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推动着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着社会文明和进步。残疾人残疾代价不应由个人和家庭承担。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途径,但基本途径是按比例就业。凡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属收缴对象。
    最后督察组强调金湖残保金征收进度还要加快,对金湖提出三点建议:
    1、加大宣传,缴纳残保金不是目的是一种手段,通过缴纳残保金促进残疾人就业。
    2、通过各类媒体,向缴纳对象通报残保金征收进度。同时曝光未缴纳对象名单,形成舆论监督,促使缴纳。
    3、对拒不缴纳的对象,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金湖论坛欢迎你!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批量上传需要先选择文件,再选择上传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