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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制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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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4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办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对县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等“七种情形”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县安委会通过县级媒体及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信息。
“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施行安全监管监察三项措施:一是生产经营单位须每季度向所在县安监部门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二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三是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其他情形的,“黑名单”期限延长一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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