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经济适用房选房和购房规则
(一)经济适用房申购人持《经济适用房选房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选房。因有特殊原因,申请人不能亲自选房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选,被委托人应持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及《经济适用房选房通知书》参加选房。
(二)选房:
1、优先组29户低保、残疾人、军烈属家庭按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进行选房;
2、普通组251户申购家庭分组按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进行选房;
3、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或未选定房屋的申购人,其选房顺序排至本组最后,依次类推。对超过选房规定时间5日内仍未参加选房或未选定住房的视为放弃;
4、经济适用房申购人选定房屋后不得更改,由工作人员将选房结果记录在《县经济适用房选房登记表》上,选房人在选房登记表上签字,并领取《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选购房屋确认单》。
(三)申购人在选房后10日内与县新城保障性住房开发中心签定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
(四)凡租住公房的家庭在取得购买资格后,须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在10日内凭与公房产权单位签订的退出公有住房协议方可办理购房手续;如不按时与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签订退房协议的,一律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五)对获得购房资格,但在2个月内不按时交纳房款的,该申购户被作为自动放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