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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出台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管理的实施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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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5-14
4月28日,由金湖县综治办牵头,会同县卫生局、社会保障局、残联、民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了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政府免费救治方案,经县委、县政府讨论后,由县“两办”以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加强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管理的实施意见》(金办发〔2013〕60号)。此意见的及时出台,将有效缓解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家庭的治疗费负担,确保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应治尽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据初步测算,全县共有精神病人1500人左右,年治疗费用近600万元,经“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渠道报销300余万元,群众负担200余万元。该意见的及时出台,也开辟了一条对重点人群管理服务的新路子,是金湖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又一民生工程。
该意见指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的目标就是“及时治、有人管、不脱管、不失控、管得住、管的好”。在救治对象上明确为易肇事肇祸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遇重大突发事件或在重要活动期间,救治对象范围可酌情扩大。在认定上采取专业鉴定和社会认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对是否精神病人,由具有资质的专门医疗机构鉴定;对是否易肇事肇祸,由各镇政府牵头,组织综治办、派出所、卫生院、村(居)委会、病人家属共同认定。
该意见明确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程序是: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严重肇事肇祸倾向的非流浪病人,由其监护人填写《金湖县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村或社区签署意见后,提交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应组织综治办、派出所、卫生院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县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根据核定意见,以镇为单位将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送到金湖县人民医院或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金湖县人民医院组织专家对各镇送来的病人进行鉴定,符合救治条件的,接收住院治疗,并做好病人登记、建档工作;需转诊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或其他救治医院救治的,由医院及时协助做好转诊手续,由相关镇或病人家属将病人送达救治医疗单位。
该意见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费用负担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由所在镇、村(社区)动员其参保,个人参保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财政全额补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财政全额负担。二是凡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以及病愈出院后需持续服药的费用,在按新农合、医保规定的比例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县、镇财政全额支付(县、镇财政各承担50%)。县、镇财政承担部分由新农合、医保在病人出院结报时代为垫付,代垫费用每半年结报一次,由县合管办、县医保处分别汇总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各镇根据汇总审批确认的应承担金额在结报期内交付县财政,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至新农合、医保专用基金帐号。
同时,该意见还对非金湖籍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救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本地无医保、无监护人的,或流落在本地的非金湖籍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分别由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负责结算或垫付,费用每半年汇总结报一次,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分别拨付到位。
最后,该意见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痊出院,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救治疗程结束后,医院组织专家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规定标准,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康复情况进行鉴定,对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良好状态、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病情基本稳定的患者作出诊断,同意其出院,并根据金湖县人民医院或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对病情稳定或痊愈的患者,由监护人或送治单位负责将其接回;对无监护人的患者由民政部门落实安置,对病情不稳定且反复发作的患者,继续住院治疗,直至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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