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县政府印发了《金湖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金政发〔2011〕108号)文件,并报县政府十二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从十月十三日正式开始执行。
全县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文件要求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一律禁烟吸烟,任何公民个人均可以劝阻他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可在远离密集人群及必经通道处设置室外吸烟区,且有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县卫生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拒绝、阻碍卫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 松)
文章来源:江苏省金湖县政府门户网站